国内商标 / 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是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交送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未在限定期限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到商标局。


所需材料:

1、答辩通知书原件;

2、答辩理由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

5、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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