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依职权无效 |
申请人请求的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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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三维标志的限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三维标志的限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侵犯驰名商标;禁止恶意抢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恶意抢注 |
期限 |
没有限制 |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
程序启动者 |
商标局 |
商标局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
受理机构 |
商标局 |
商评委 |
商评委 |
处理期限 |
无 |
9个月,可延长3个月 |
12个月,可延长6个月 |
救济程序 |
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商评委决定不服,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所需材料: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3、商标评审委托书;
4、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