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驳回复审外,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所需材料:
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评审委托书;3、驳回通知书原件;4、复审理由;5、证据材料;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异议复审所需要的材料: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2、商标评审委托书;3、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4、复审理由;5、证据材料;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